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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动物能否成为环境权的主体

    摘要: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以及人类环境意识的不断提高,有关环境权的认识和讨论一直在继续,不同国家对环境权的概念内涵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规定,但人类享有环境权已基本成为共识,尤其是在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之后。 本文讨论的焦点在于动物是否具有和人类一样的环境权,并通过笔者的分析得出否定的结论。
   关键词:环境权 动物
   环境权是伴随着环境危机而产生的权利概念,它的讨论和研究始于本世纪60年代初,是在污染和公害不断加强,而原有法律又不能对公民的环境权益提供有效保护的情况下提出来的,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和人们对其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环境权的范围和内涵也在不断扩展。在新的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基础上,有人提出动物也应成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环境权。在此,针对这种提法,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自己的观点——动物不能成为环境权的主体。
   一、从法理学角度来看
   首先,在法理学中,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然而对于法律权利的意义和本质的解释不下十种。“从权利的法律功能和社会价值的角度,可以把权利解释为规定或者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也有人说,“法律权利是指社会主体享有的法律确认和保障的以某种正当利益为追求的行为自由。” 但是,大多数人还是赞同权利主体必须具有两个基本条件,即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然而,很明显,动物是无法划分这两项能力的。对此,有人提出一种解决办法,即可以为动物设立一个监护人制度,就像对欠缺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是精神病人一样。但是,我们还应该清楚的看到,对于缺乏行为能力的人的监护毕竟是少数的,或者是暂时的,而如果为动物也设立监护人,则需为所有的动物都设立,而且是永久性的存在。其实际的可操作性不得不让人担忧,由谁来设立?交由谁来监护?如何行使?又如何监督?这些问题在设定制度前都必须考虑周到。退一步说,即使监护人制度得以建立,笔者认为凡是涉及人与动物、动物与动物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归根结底不还都是回到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那么将动物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保护和客体保护,其效果又有多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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