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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重点生态区保护立法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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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指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一些地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生态环境破坏的范围在扩大,程度在加剧,危害在加重。最近几年国家不得不进行了多次大规模的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行动,采取强制措施,耗费巨大社会力量和财富,保卫国家生态安全。生态失衡已严重影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威胁人们的身体健康,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和特殊生态区(如重要生态系统分布区、生物多样性丰富区、江河源头区与重要水源涵养区、天然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等重点生态区在生态平衡和演替中有着重要意义,其生态形势最严峻,给经济、社会和环境带来的影响巨大,加强重点生态区保护是保障我国生态安全具有特殊的作用。但是,我国有关重点生态区保存与保护和生态安全的立法都比较薄弱。现行环境法缺乏关于重点生态区和生态风险防范的规定,有关研究也比较薄弱,因此,当前迫切需要加强重点生态区保护与生态安全的立法和研究,以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一、我国重点生态区保护立法现状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相继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有利于促进我国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以维持我国的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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