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论我国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的构建
| | 化学与环境保护论文 摘要:面对我国日益升温的化学与环境保护论文 生态旅游热,本文从认识生态旅游的化学与环境保护论文 基本内涵入手,分析我国生态旅游业的发展现状,比较国内外规范生态旅游的相关法律制度,分析我国在开展生态旅游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并提出构建我国的生态旅游法律制度。 关键词:生态旅游 环境保护 法律制度 随着联合国将2002年定为生态旅游年,以鼓励世界各国通过开展可持续的旅游业来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我国的生态旅游业也逐步兴起。生态旅游概念的提出为人们的旅游活动增加了一个新的亮点同时也对人们的旅游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但对许多人来说什么是生态旅游,它与一般的旅游形式在理念和活动内容上有什么区别并没有太多的认识和了解。不规范的生态旅游开发和开展不但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而且也不利于我国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在正确认识生态旅游的内涵,分析我国在生态旅游开发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学习、借鉴国外生态旅游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科学构建我国的生态旅游法律制度将对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和旅游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有力的保障作用,同时也对我国良好地履行WTO服务贸易的承诺奠定法律基础。 一、生态旅游的基本内涵 (一)生态旅游的定义。生态旅游一词是由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生态旅游特别顾问, H·Ceballos Lascurain 于1983年首先提出,它的含义不仅是指所有观览自然景物的旅行,而且强调被观览的景物不应受到损失。世界银行环境部和生态旅游学会给生态旅游下的定义是:“生态旅游指有目的地前往自然地区去了解环境的文化和自然历史,它不会破坏自然,而且它会使当地社区从保护自然资源中得到经济收益。” 日本自然保护协会(NACS—J)对生态旅游的定义是:“提供爱护环境的设施和环境教育,是旅游参加者得以理解、鉴赏自然地域,从而为地域自然及文化的保护,为地域经济做出贡献。”美国世界自然基金会于1990年对生态旅游的定义是:“生态旅游是以自然为基础,为学习、研究、欣赏、享受风景和野生动植物等特定目的而到受干扰比较少或没有受到污染的自然区域所进行的旅游活动” 根据以上几个定义,笔者将生态旅游诠释为:在环境相对未被破坏的地区,感受与欣赏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的同时注意保护自然资源与文化资源,此种旅游应该是对环境最小限度的破坏并有利于当地人的福利。生态旅游的提出是在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基础上,强调对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开发与利用并重,强调人与环境和谐统一的一种新兴旅游形式和旅游观念。生态旅游是对传统旅游忽视环境和生态保护的一种纠正,是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和选择。这种旅游要求明智地使用资源并努力改善环境,从而确保资源与环境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危及满足后人需要的能力。
| | | |
| | | | <<<<<全文未完>>>>> 全文字数约5499字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