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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与海洋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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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是海洋环境保护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发展,但其在统一适用于国际海洋环境保护争端方面却存在着局限性,需要对其加以弥补,可行的办法是将《公约》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引入其他海洋环境保护公约之中,以最终达到《公约》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对海洋环境保护争端的统一适用,这无疑对保证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分别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争端解决 海洋环境保护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对海洋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公约》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规定,之所以成为现有唯一的、“有约束力的”、“可实施的”全球综合性环境法, 离不开《公约》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的保证。本文试就《公约》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对海洋环境保护的作用及其在统一适用于处理海洋环境保护争端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并对如何弥补这些不足加以探讨。 一、《公约》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海洋环境保护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发展 虽然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国际环境法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其作为国际法的组成部分之一,自然也带有国际法的“软法”特征,常常为在实施方面缺乏有效的措施保证所困扰。近年来国际争端的解决方面一个突出的发展趋势即是强制性解决争端正在被广泛接受。 这种强制性争端机制的建立尽管不是全部,但至少可以视为促使国际环境法“硬化”的一个重要途径。《海洋法公约》首次在国际法领域的重要公约中规定了强制性而非任择性的争端解决机制, 成为以强制性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的先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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