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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环境危害的排除

摘要:为进一步合理有效地救济当事人因环境侵权所遭受的植物保护论文损害,发挥环境侵权损害责任中排除危害方式的植物保护论文积极作用,本文试图从排除危害的含义、适用标准和实现途径、具体方式、及危害排除后的监督等方面对环境危害的排除进行了简要的归纳和总结。最后,针对我国实践中环境危害排除的现状,给出了些许对策。
关键词:环境侵权责任 排除危害 利益衡量 对策
现代社会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剧,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人类与环境的作用日益频繁,环境问题,特别是环境污染的出现,使人类生命、财产和环境权益屡受侵害,如何切实有效地救济受侵害的权利成为我们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依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类似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3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2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1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1条均将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作为环境侵权损害的责任方式予以规定。本文将侧重于环境危害的排除作简要的探讨。
一、排除危害的含义及其意义
排除危害作为环境侵权损害的责任方式,是一种民事责任,但语意表述上却与《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不尽相同。有的学者认为,排除危害具体应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这三种责任方式的内容。 依笔者所见,对排除危害的内容应作更为宽泛的解释,从更为全面和妥当的救济受害人权利的角度考虑,恢复原状在某种程度上亦可纳入其中。所谓恢复原状,这里可理解为将受损害的环境状况基本回复侵害前的状态。此做法与消除危险一脉相承,在认定危险状态是否消除方面缺乏可操作化标准的情形下,力求恢复原状也不失为充分、有效救济受害人权利的有力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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