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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环境纠纷解决的比较法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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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论文比较了各国在相邻环境纠纷法律规制方面的作法,对解决我国日益增多的相邻环境纠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近邻妨害制度 侵扰制度 相邻关系制度 “生活妨害”制度 一、相邻环境纠纷解决的比较法考察 (一)、法国法中的近邻妨害制度 在民事立法上,法国民法典未如德国民法典那样对烟雾、噪音、振动等引起的环境问题设置特别规定,正是如此,对社会生活中发生的烟雾、音响、震动、声、光、电、热、辐射、粉尘等侵入邻地造成干扰性妨害,对于邻地之日照、通风、观望以及挖掘、排水致使邻人损害等应依何种法律构成与法律要件加以赔偿和禁止即成疑难问题。围绕这一问题,法国长期的司法判例与学说理论进行不间断的探索和积极的议论,以至于今日,基于判例,成文法律已成为一种较为成熟的定形的制度。这种从责任制度构成的近邻妨害制度实现并积极发挥着同德国相邻制度一样调整相邻环境纠纷的功能。法国法中有关规范相邻环境纠纷的法及判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修改民法典中原有的“法律规定的役权”,将近邻关系看作是对所有权予以限制的地役权加以构成。由于法国民法典的起草者囿于当时时代的限制,对不动产使用过程中所散发的煤烟、油烟、噪音未能引起充分的注意。在已颁布的民法典中始终没有对相邻的环境问题予以明确的规制,只是为了防止相邻环境问题的出现,法典才简单地规定了妨害源与被害地之间应该有的距离[1]来对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之间的权利予以调整,即将相邻环境问题从地役权制度上加以构成并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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