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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农村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虚位

摘要:土地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化学与环境保护论文虚位指土地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的化学与环境保护论文土地权属在现实中与其本质涵义的违背,具体表现在土地物权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及物上请求权效力的丧失。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农村国有土地使用权存在着严重的虚位现象,主要集中于农村土地征用、农村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及农村集体土地概括转让中,函待有关立法、司法、执法加以修正。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农村国有土地使用权 虚位 土地征用
一、 土地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虚位的基本涵义 (一) 土地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虚位的概念
“虚位”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律素语,它体现的是实体内涵的丧失,因而土地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虚位指的是土地所有权人及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权属在现实中与其本质涵义的违背。它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宪法与基本法明文规定某种土地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并赋予其完整物权或用益物权的地位,从民法理论上也认可其具有物权的一切效力;另一方面,在相关立法、司法、执法中,却全部或部分地否定了这一规定,使现实中的权利与应然权利发生显著的偏离或悖离。
2004年修正后的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土地作为基本的生活、生产资料,其重要地位无可厚非,一个完善的土地法体系是合理、可持续利用土地资源的最后保障。然而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在实现以上保护土地资源的目的过程中却缺乏对物权进行公正、平等保护的理念,导致了集体土地产权的虚位,造成大量滥用、破坏土地资源的现象发生。本文将就立法及司法实践中与宪法基本精神相违背的突出问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农村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虚位问题作一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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