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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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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境责任保险是随着污染事故的出现而兴起的,是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当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形式。西方国家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已有四十几年的历史,发展的较为完善,有许多经验可供借鉴。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建构,可采取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保险为辅的立法模式,由政府提供一定的支持,保险公司扩大责任保险的范围,确定赔偿金限额、实行差别保险费率等。 关键词:环境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 责任保险 损害赔偿 强制保险 随着工业化的进步,科技的发展,环境污染事故不断出现。环境污染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后果往往极其严重,给人身、财产、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重大损害,如日本的水俣病等公害病、印度的博帕尔毒气泄漏、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泄漏事故等,均是受害地域广阔、受害人数众多、赔偿数额巨大的严重社会灾难①。世界各国都纷纷采用立法方式对环境污染责任予以规定,我国相关立法也对环境污染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②和环境保护法③中。 面对恶性污染事故,巨额的赔偿金和治理费用对企业来说是难以承受和支付的,污染企业可能从此一蹶不振,甚至破产,从而引起社会金融秩序的动荡;对受害人来说,环境侵害形态的间接性、潜伏性、累积性、不确定性等特点,使受害人寻求损害赔偿的过程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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