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也谈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 | 环保理论 论文 摘要:自人类社会形成以来,就一直存在着人类与人类环境、人与人的环保理论 论文关系和人与自然的环保理论 论文关系这两对永恒常青的矛盾。而法律作为人意志的体现,很大程度上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那么人与自然的关系应何去何从?这一话题使得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成为争执的焦点。随着理论和实践的扩展,传统法理需要补充和革新,现行的法律需要作出回应。本文通过对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阐述,得出环境资源法应该、能够并正在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关键词:环境法 调整 人与自然的关系 环境资源法(以下简称环境法)是指“关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渊源的总和。”[1]( P18)而关于它的调整对象问题,法学界一直有不同的观点:其中以蔡守秋教授为代表的新法学派认为,环境法既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又调整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环境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指,由环境法所确认、规定并在环境法实施中形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当代环境法得以兴旺发达的重要原因。而以李艳芳教授为代表的传统法学派则认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应仍然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不能、也没有必要成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否则这样一种标新立异的理论将会动摇整个法学理论大厦的根基。鉴于以上的分歧,笔者认为环境法作为一新兴、边缘交叉的独立法律部门不仅能调整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传统法理的观点),而且还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其中更重要的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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