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两条修改意见及理论分析
| | 环境与保护论文 [摘要] 我国现行的环境与保护论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基本上是计划经济的环境与保护论文产物,虽经修改,但总体上看仍未摆脱计划经济的影子,其内容有的已经不能反映时代的要求。面对严峻的国际、国内环境形势与生态危机,感受着入世后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对其修改已迫在眉睫。本文中作者提出了对《环保法》的两条修改意见,并着重阐析了作此修改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修改 理论分析 1979年,我国制定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经过十年的实际应用,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的基础上,我国重新修订并正式颁布实施了《环保法》,这部法律至今又经过了十五个年头。该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走上了法制轨道,它是中国环保事业的一座里程碑。 该法对环境保护的基本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规定了环境保护法的任务,确立了环境保护的对象,采取的原则和制度,规定了环境管理的机构与权限,以及违反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等。其突出贡献是:○1明确了“环境”的定义:《环保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指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可见我国的环境保护法采用的是“大环境”观。○2确立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它所确立的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既不同于罗马俱乐部的“零增长”理论,也不同于盲目乐观的“无限增长”理论,这种关系是人类谋求发展的明智选择。○3推动了单行环境法律法规的创制,为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完整奠定了基础。但同时,单行的法律法规必须以环境基本法为指导,不得与环境基本法相抵触,否则就会招致无效或被撤销的结局。○4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管理体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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