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 | 环境保护论文 摘 要 本文围绕《环境保护法》修改的环境保护论文法律效力和内容定位问题,对《环境保护法》的环境保护论文现状、问题及其在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分析,并论证了将《环境保护法》修改成为国家基本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将《环境保护法》修改成为国家环境基本法的理想模式。 关键词 环境保护法 修改 基本法 1. 问题的提出 20世纪九十年代中叶,受第八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委托,原国务院法制局曾邀请国务院部分环境与资源保护部门官员以及环境法专家们,就《环境保护法》在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该法是否需要修改等问题进行了专门的研讨。鉴于1989年修改制定《环境保护法》以及中国先后制定的20多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实际,笔者认为随着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环境保护法》的地位、作用及其效力将不断受到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挑战。因此笔者在这次会上提出:如果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不从法律效力和内容的定位上作出实质性的改变,修法便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如是,还不如将其废止。尽管如此,笔者的观点仍倾向于修改《环境保护法》并将其从传统实施法的功能定位中抽象出来,使其成为一部协调发展与环境的关系、确立国家环境政策、目标原则与方法的国家基本法律。[1] 2003年3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一成立,有关领导便就本届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工作召集在京的部分环境法专家等召开了座谈会。会上,部分专家学者就修改《环境保护法》提出了许多积极的建议。这样,如何修改《环境保护法》的问题又摆在了我们的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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