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以环境权为核心构建新的环境保护基本法
| | 环保论文集 摘 要:现行的环保论文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带有明显的环保论文集行政管理色彩,与当今环境保护立法的趋势有悖.本文认为新《环境保护法》应该明确赋予公民环境权利,强调政府保障公民环境权义务作为立法模式,构建新的环境保护基本法. Concept: The present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which actions as fundamental law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has an obvious administrating characteristic,and so goes opposite the current legislative trent i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This thesis argues that the new law should clearly define the citizen environmental rights,emphasize the legislative mode that the government should take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the environmental rights of its people,and set up a new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undamental law. 关键词:环境权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基本法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right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undamental law 由于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制定的时间比较早(1989年),在这十五年左右的时间里,我国及国际环境法理论蓬勃发展,《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理念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现况以及对环境资源的保护要求,亟须根据环境法理论的发展确定新的立法理念。笔者认为,环境权是环境法理论的基石,新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也应该以环境权的保护作为立法理念,指导新的环境基本法,以期真正达到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 一、环境权应该得到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确认 (一)环境权应该得到法律的确认,由习惯权利上升为法定权利。 一方面,在我们惊喜于我们人类社会生产力(人对自然的认识和改造能力)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人类物质文明得到极大丰富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感受到我们的生存环境遭到了极大的破坏。我们的生活、生存环境在质上缺乏一个科学的衡量标准,以致于我们长时期沉醉于人类需求量上的盲目追求,但这种盲目还在继续存在,我们需要用社会各种规范手段来约束这种盲目,这是盲目觉醒的“黎明前”的过程(当然随着人类这种盲目的完全觉醒,保护环境应该完全是一种自觉、习惯的行为了)。道德和法律作为约束人类行为的有效手段,它本身也是一个发展的过程,即规范一种行为的起始阶段都一定是道德约束,然后上升为法律约束,最后终结回归于道德约束的这么一个过程。道德的约束于人类对环境的保护起到了警示和缓冲的作用,但它的软约束力在盲目行为的巨大惯性下(就当前中国的环境保护现状来看),显得极其乏力了。客观的现状和我们主观的认识都要求我们将对这种盲目追求物质文明的行为的约束上升为法律的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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