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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基本法修改若干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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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文从立法的指导原则、环境基本法的名称和基本原则三个方面,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求在某些问题上对环保法的修改予以明确 。 关键词:环境基本法;修改;指导原则;名称;基本原则 我国1989年修定的《环境保护法》颁行至今,由于经济体制、人们思想观念 和国际社会以及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发展变化 ,其不适应之处日益显露,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已成为当前环保领域和法学界人们关注 的重大问题。但修改后的环境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人们并未形成统一、明确的认识。出于 对这一问题的关注,本文对以下问题阐明拙见,以求教益。 一、修改的指导原则 法律的修改系立法活动,修改的指导原则即“立法原则”,是立法应 遵循的基本准则。立法原则决定立法的内容和形式,没有先进的立法原则,是难以制定出 强有力的法律和法规的。我国现行环境法的指导思想主要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导致了环境立法的滞后和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不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①因此,对于环保法的修改,遵循什么样的指导原则是十分重要的。 1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自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提出至今,其内容不断发展完善,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并成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基本方略和指导思想。有学者认为可持续发展从表面上看,缘起于环境和资源的危机,从本质上看则是人对自身生存发展前途的担扰。其根本目的是保护和改善人的自下而上发展条件。①可持续发展要求保证经济 适度增长和结构优化,保证资源永续利用和环境良性循环,做到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实现持续共进有序发展,实际上是寻求一种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最佳结合。当前其它国 家的环境保护法律都突出可持续发展的立法思想,即注重法的经济价值和法的环境保护价值 。把可持续发展确立为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十分必要的,也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它对完 善我国的环境法有重要的意义。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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