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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专章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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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就环境基本法的修改提出了一点建议,即进行公众参与的专章立法,明确公众的环境保护权利,环境保护义务,及法律救济等。 一、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严峻的环境问题如酸雨、臭氧层破坏、全球性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锐减、土壤退化的加速 、淡水资源的枯竭与污染、森林面积急剧减少、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等,加上正在上演的人类悲剧——SARS和禽流感,是天灾抑或是人祸,或许应正如恩格斯所警告的,“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了报复”。所以人类应从自然的惩 罚中冷静地反思过去,懂得保护环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逐步收敛对待自然那种“人定胜天”的傲慢态度,采取对策来限制破坏和治理污染。然而,环境问题的广泛性、复杂性和波及性,决定了环境保护是一项长期的全民性事业,必须 依靠政府、社会各阶层、各部门及广大市民的广泛参与和合作才能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公众参与(public participation)是公众对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参与。参与的 主体是公众,一般意义上的“公众”是众多分散个人的集合,是一个群体概念。但凡是涉及到 社会经济活动的事情,真正的主体就应该是个体的人。因而环境保护领域的“公众”也不应 该是抽象概念下的公众,其应该强调个体。1998年欧洲环境部长级会议上通过的《奥胡斯公 约》对“公众”一词作了界定:公众是指一个或多个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 和团体。 依此,公众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团体。参与一词 含义也极广,这里,参与≠出席,不是为了出席而参与,它是一种有目的的社会行为,是指以各 类方式融入某一社会活动之中。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就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公众以各种 方式参与与环境利益相关的社会活动,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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