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试论我国环境保护弱法的补强
| | 环境保护法论文 内容摘要:透过环境之诉,直击环境恶化的环境保护法论文根源,很显然,环境保护法本身的环境保护法论文孱弱地位、卑微身份以及权益的旁落,无疑是演绎治污污愈污的机制运行的关键因素所在,环境的默默无语、与世无争更是被金钱和权力之霸者掠夺的始作俑者,故而唤醒人类生存伴侣——生态环境的至尊意识,乃是救环境以救人类的根本。 关键词:环保 弱法 补强 一、从事由到用“法”目的——一桩环境被勒索的案件 本案是笔者直接参与提供法律咨询意见的真实案件,从双方提交给法院的起诉状、反诉状中即可洞见双方争讼事由下“半遮面”的隐情,这充分暴露出我国环境保护法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所遭遇或牵涉到的极其尖锐复杂的权益关系与矛盾,由此引发出一系列思考。(为了更加清晰的在一般层面上探讨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特隐去具体单位名称引用案情,故切勿对号入座。) 1999年5月28日,某酒业公司与某火电公司全资子公司火电实业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书,租赁某旧燃汽轮机发电厂的土地、房屋、消防和供水、电系统,租期二十年,作为酒业公司建设酒精厂的用地,合同签订后,酒业公司与火电公司双方实际履行了该租赁合同书,酒业公司投资近亿元,在该土地上建了酒精厂,正式投产,此后,酒业公司又与火电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火电实业公司签订了供用电、供用水、供用蒸汽三份合同。合同的履行期追溯到1999年4月6日至2029年4月30日(在该三份合同签订之前,火电公司已实际向酒业公司供电、水、蒸汽,用于酒业公司酒精厂的建设和试产)。该三份合同签订后,火电公司就取代了火电实业公司作为该合同的一方主体与酒业公司长期实际履行该三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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