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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诉权实现的法律保障——对完善《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的思考

摘 要:公众有权依法提起环境诉讼是环境法实施的水环境保护论文重要途径,但我国《环境保护法》仅对公众的水环境保护论文环境诉权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环境诉权的实施缺乏程序性保障。我国宜参照国外立法例,修订环境法中有关环境诉讼的条款,放宽环境诉讼的原告资格,建立环境公众诉讼制度。
关键词:环境;诉讼;公益;保障

公众参与是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公众有权对环境污染与破坏问题诉诸司法,提起环境诉讼是环境法实施的重要途径。有关国际环境法律文件明确规定了公众在环境事务中有获得信息,参与决策,和诉诸司法的权利,1998年的《公众在环境事务中获得信息,参与决策,诉诸司法权利的奥胡斯公约》是这方面最重要的国际公约,《奥胡斯公约》认为:遇到环境受到损害或者破坏时,人人应该有办法诉请补救。并规定,“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决策参与权受到有关公共机构的不当处理时,有权诉诸法院和其他独立的公正的机构。”同时要求各国的“法律和制度必须保证这个问题是可诉的。”并且“国家应该为这一权利的实现提供程序保证。”在环境问题上诉诸司法,获得救济的权利成为环境权实现的最后的法律保障。另外,1992年联合国环境于发展大会通过的《里约宣言》原则10规定:当地环境问题只有在所有有关公众的参与下才能得到最好解决。每个人应有适当途径接触政府掌握的环境资料,包括关于他们的社区的危险物质和活动的资料,并有机会参与决策过程。各国应广泛传播信息,促进和鼓励公众知情和参与。应使公众能够有效地利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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