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及其修改意见
| | 资源与环境论文 摘 要:《环境保护法》的资源与环境论文立法指导思想、基本理念均已过时。可持续伦理观是超越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的资源与环境论文产物。通过对部分国家环境法律立法目的的比较研究,作者提出应秉承可持续发展思想,把《环境保护法》创制成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环境基本法,并对环境基本法的立法目的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 环境基本法 立法目的 可持续发展 修改 1989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是否是我国环境资源基本法(或叫“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法学界尚有不同看法。马骧聪、王明远认为,环境资源法体系由环境资源综合调整法、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三部分组成;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内容主要涉及环境污染防治,有关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规定很少;“建议国家研究和制定综合性的《环境资源基本法》或《环境资源保护综合管理法》”;“在制定该综合性法律时,可以将现行《环境保护法》中普遍适用于环境资源保护的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制度吸收进来。而《环境资源基本法》一经通过,《环境保护法》即应废除”。[1]曲格平认为“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在立法上只注重对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规定。很明显,将其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还有着明显的名不副实的缺陷”。[2] 暂且不论《环境保护法》在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但我们建议把《环境保护法》修订成“环境基本法”。基于该认识,本文特对环境基本法的立法目的作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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