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环境法中的利益衡量初探
| | 环境生态学论文 摘要:近年来关于利益衡量的环境生态学论文学说很多。作者同意将之作为“应予衡量原则”的环境生态学论文要求的法律定位,并基于这一视角,分析了美国和欧盟环境法中利益衡量的特点,提出我国环境基本法应当引入“应予衡量原则”,并根据这一原则的要求对我国环境基本法进行重构。 关键词: 利益衡量 环境法 环境基本法 (英文标题、摘要、关键词在后面) 一、利益衡量概述 (一)对利益衡量的理解 近几年来从理论法学到部门法学的研究中都出现了较多对利益衡量的关注,其中,对于利益衡量的理解,主要包括以下: 1、作为司法过程中法律解释方法对待。这是一种主要的看法。如我国台湾学者杨仁寿先生。他对“利益衡量”一词作出的解说是:“法官在阐释法律时,应摆脱逻辑的机械规则之束缚,而探求立法者与制定法律时衡量各种利益所为之取舍,设立法者本身对各种利益业已衡量,而加取舍,则法义甚明,只有一种解释之可能性,自须尊重法条之文字。若有许多解释可能性时,法官自须衡量现行环境及各种利益之变化,以探求立法者处于今日立法时,所可能表示之意思,而加取舍。斯即利益衡量。换言之,利益衡量乃在发现立法者对各种问题或利害冲突,表现在法律秩序内,由法律秩序可观察而得知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发现之本身,亦系一种价值判断。” 大陆学者梁彗星先生对利益衡量的看法也有似于此。 根据这一解说,利益衡量被认为是法官在对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时对所涉及的各种相互发生冲突的利益关系的评价及利益的选择和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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