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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的生态化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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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众所周知,一部法的立法目的建立在该法的法理基础之上,体现其价值取向。明确了该法所要实现之目标,是该法得以贯彻执行的坐标。鉴于立法目的的极端重要性,几乎所有法律都在显要位置对其立法目的进行了阐述。环境保护法也不例外,它在第1条开宗明义的规定其立法目的。由于环境保护法制定于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的转型时期,其立法目的难免打下时代的烙印。经过了十多年后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环境保护的需要。对其进行彻底的修改已经势在必行。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对其进行符合环境时代需要的修改必将推动整个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生态化进程,其意义必将是跨时代的。修改环境保护法首先要调整立法目的,本文对修改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的必要性和修改的基本内容等方面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 《环境保护法》 修改 立法目的 基础理论 一、 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的缺失 1 环境保护法基础理论的错位 环境保护法基础理论是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赖以建立的根基,笔者从基础理论中的法理基础和价值取向两方面入手对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进行研究. 1.1重新审视环境保护法的法理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本条是关于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的规定,从本条的规定不难看出,现行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是建立在“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基础上。也就是说现行环境保护法的法理基础是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这与当时的历史背景有很大关系。当时我国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历史时期,市场经济在我国初步成型并取得蓬勃发展,国家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并着手建立为经济建设提供保障的法律体系。现行环境保护法在这样的大环境中制定,必然打下时代的烙印。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对一部环境保护法律来说不能不说是立法目的上的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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