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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环境权的几个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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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认为公民环境权不是一个权利,而是由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等实体权利和环境知情权、参与权、请求权等程序权利组成的一组权利束,是与公民、企业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排污权性质完全不同的权利。遏制公民、企业滥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排污权及国家机关滥用或怠于行使行政管理权,是公民环境权的主要功能。本文主张以公民环境权制度为基础重构中国环境法的学科体系。 关键词:公民环境权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 排污权 环境行政管理权 环境权的讨论和研究始于上世纪60年代初,迄今已有40多年了,这一权利的提出是与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加剧、人们习惯上享有的环境利益遭到侵害、人们的生命和健康权因环境污染和破坏受到侵犯有关。因此,早期环境权更多地是指适宜环境权或健康环境权,是指人类有免遭污染的空气和水等侵害的权利。早期环境权和生命健康权密切相连,往往是指人类有权在适宜于生命健康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环境权借助于生命健康权这一基本的人权来发展,这在很多国家是很明显的。早期的环境权是一种最低限度的环境权,这时的环境权对环境质量要求相对较低,即不对人们生命和健康权构成明显的严重的损害,不危及这一最根本的人权。这一时期的环境权往往被称为适宜环境权或健康环境权。着重于对环境的保护且保护的要求较低,环保着重点在于人体健康。随着环境保护运动的发展,人们对环境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环境权也在向深度发展,舒适性环境权、优美环境权的概念被提了出来。环境质量不仅要求适宜于生命的安全、健康,而且要符合美学和文化上的优美之特点,要使人类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生活,适宜于生命的发展。人们对环境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并要求改善环境。环保着重点由健康转向了享受优美环境。动物保护主义者走的更远,提出了动物的权利问题,生态中心主义者提出自然体的环境权问题,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了动物权利或自然体的权利,环境权由人的环境权发展到动物的环境权,由当代人的环境权发展到后代人的环境权。同时,伴随着环境保护运动的发展,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牺牲环境片面地发展经济的老路子是不明智的,同样牺牲经济发展片面地强调环境保护的激进做法也是十分有害的。经济发展中产生的环境问题只能在发展中解决,不能放弃经济发展去保存和保护环境,这样做同样会影响人的生存发展权。于是,健康环境权、舒适环境权与发展权的矛盾尖锐起来。1992年里约会议后发展权占了上风,环境保护被要求服从于经济发展之要求并与之相适应,环境权也得服从于发展权,这一转向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发展的要求十分迫切而环境保护的压力小、难度大有十分密切的联系,某种意义上也起到纠偏的作用。这次会议后在环境法领域中刮起了可持续发展风,环境法的重点也转向了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环境与发展的一体化,这一转向无疑减轻了政府的环保压力,使经济发展面临环境压力减小了。环境法理论界也刮起了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法之风,环境权的概念也随之被有些学者赋予了新的含义,如环境权是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出现了资源环境权的概念,使环境权的概念更加丰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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