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用水权制度研究
| | 中学生环保论文 摘要:随着我国快速的中学生环保论文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中学生环保论文瓶颈。通过转让水权来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的实践已经成为事实。本文从实践中水权交易所存在的法律问题入手,结合对现行取水权制度的剖析,对构建用水权制度的法律问题等作以探讨。 关键词:用水权 取水权 水权转让 市场配置 现行《水法》规定,在我国,水资源的所有权主体是惟一的,即国家。 这种单一的水资源所有权制度已经决定了完善我国水权制度的重心,即完善我国的用水权制度。通过用水权制度的构建,培育我国水资源市场,发挥市场合理配置水资源的积极作用,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缓和日益严重的水资源供求矛盾。 一、用水权的内涵界定 在强调水资源公共性的条件下,他项权利的制度安排对水资源问题的解决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水资源的他项权利即用水权。用水权是从水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依一定的方法并在一定范围内对地表水与地下水使用、收益的权利。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采取了用水许可的制度。从其关于用水许可的规定来看,用水权是一个权利束,包括取水权、引水权、蓄水权、排水权、航运水权等。如:《德国水管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水的利用是:从地表水域提取和引流水;从地表水域的拦截和使之下沉;从地表水域提取对水域状况或水流产生影响的固定物质;把物质排入地表水域;把物质排入沿海水域;把物质排入地下水;将地下水汲至、提取或排至地面,或者将地下水改道;用合适的设备对地下水进行拦截、使之下沉和改道;用合适的措施,长期地或在明显的范围内,使水的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特性发生有害变化等。显然,《德国水管理法》所规定的用水权包括:取水权、引水权、蓄水权、河道采砂权、排水权等。《南非共和国水法》(1997)第1章第4条规定的用水权利,包括:(a)取水或用水;(b)阻断水流或引走水流;(c)影响水的质量;(d)容纳任何特定的水流;(e)容纳任何特定质量的水流;(f)建设、运行或维护水利工程。就汲水权、引水权、航运水权、竹木流放水权等类型的用水权而言,其客体与作为水资源所有权客体的水仍为一体,并未分离独立出来,它只是间接占有(引水权等场合)或者直接占有(航运水权等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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