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论法院如何认定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 | 环保理论 论文 摘要:在环境保护中不应忽视环境司法的环保理论 论文影响与作用,本文即是以长春市一水污染案件为例,论述人民法院应如何认定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正确理解举证责任倒置是正确认定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环保理论 论文关键。 关键词:法院 认定 水环境污染 损害赔偿 责任 近年来,由于养殖业的发展,因水环境污染诉之法院的案件越来越多,但是,由于水环境污染损害机理复杂,法院究竟如何认定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往往欠拖不决,或者以原告证据不足而判受污染损害者败诉。笔者认为该类案件许多应是原告胜诉,而法院判原告败诉的原因之一是缺乏对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正确理解。为此,笔者从水环境污染损害的机理、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要件等方面以及长春市一水污染案件为例作一阐述与分析,以供法院审理水环境污染案件时参考。 1 水污染损害机理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60条的规定,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能导致水污染的物质叫“污染物”。直接或间接为生物摄入体内后,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变异、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叫“有毒污染物”。 在水体污染中,污染物是怎样造成水生生物死亡或者人体损害,即污染损害的机理是十分复杂的。当污染物进入水体后,不管是有毒污染物还是无毒污染物,只要超过水体自净能力,使水体产生了污染,生活在水中的生物都有可能造成死亡。这种死亡可能是急性的、慢性的、甚至是远期的,而水生生物的污染通过食物链就可能损害人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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