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研究
| | 有关环境保护的论文 内容提要:目前,人类面临着严重的有关环境保护的论文环境污染和破坏,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对环境公共利益的有关环境保护的论文法律保护,一方面促进了传统法律部门,如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的发展,另一方面诞生了新的法律部门——环境法的出现,本文从法哲学、法经济学和比较法学等方面对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以期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理论依据和基本思路。 全文共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前言,简述了环境、环境损害、环境公益等基本问题。 第二部分环境公益诉讼概述,探讨了公益诉讼的缘起和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种类及其价值。 第三部分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一方面从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基础——公众环境权的创设,另一方面从环境公益诉讼的现实基础——国家权力的局限,分析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 第四部分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经济分析,从成本——效益两个方面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了分析。 第五部分西方国家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从比较法的角度研究了一些代表性国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和经验启示。 第六部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指出了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提出了制度建设中的一些构想。 第七部分结语,总结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 法理基础 经济分析 法律实践 制度建立 一、引言 “环境”一词具有相对性。与某一中心事物有关的周围事物、情况和条件,就是该中心事物的环境。 环境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对个人、社会和整个人类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对个人而言,良好、舒适的环境是每个人维持正常生活的基本要求;对社会而言,一定的环境条件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前提和基础;对整个人类而言,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保证。因此,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既损害个人的私益,也危害社会和整个人类的公益。传统上,法律对于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保护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私人利益的保护,一般是由利益受到损害的个体成员依据法律规定,通过法定程序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从而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公共利益的保护,则是由代表公共利益的国家机关,通过公权力的行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就公共利益的保护而言,国家是公共利益的唯一代言人,只有国家有权利也有责任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追究其责任,社会的个体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除非受国家的委托,否则不可能直接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采取法律措施,这是传统法律制度为公共利益的保护所设立的模式,有学者称之为“单轨制”模式。 这种“单轨制”的公益保护模式对环境公益的维护是远远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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