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国际水法新思考
| | 节能环保论文 摘要:由于国家主权与水道国际化之间的节能环保论文矛盾,使国际水法在理论与实践、制定与执行中都存在许多问题。本文针对国际水法的节能环保论文特点和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指出国际水道概念的合理性,并提出要打破各国对水道的主权观念,实现水道在国际法上的共有,充分发挥国际河流委员会的积极作用,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 Abstract: The contraction between sovereig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rivers causes many problems of International Water Law in the fields of theories and practices. This article, analyzing the natures of International Water Law and the current problems, holds that the conception of water courses is reasonable, and raises a new opinion that international water courses should be jointly possessed by concerned countries. Change the system of International River Committee therefore they could play a series of positive roles. 关键词:国际水法 国际河流 国际水道 国际主权 水道国际化 众所周知,淡水资源是人类生产生活不可缺少的自然资源,其数量有限,分配不均是人类一直面临的资源问题之一,随着人口的增长,经济的发展生产生活用水大大增加,对水资源的污染也相当严重,人类面临着严重的水危机。对国际淡水资源的分配使用也常常引起国与国之间的争端,国际水法以国际河流、国际湖泊、国际运河、国际地下水为调整对象,协调各国之间淡水资源的权益,在19世纪末开始发展,近三十年发展尤为迅速,其中主要是关于具体河流、湖泊的双边多边条约,例如,1994年通过的《为保护和持续利用多瑙河进行合作的公约》(即多瑙河公约),1998年通过的《保护莱茵河公约》等。而具有阶段性深远意义的普遍性公约主要有两部:1966年由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国际河流水资源利用赫尔辛基规则》和199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水道非航行利用法律公约》。后者对前者的重要发展是使用“水道”概念代替了“流域”作为公约的基础,国际水道是在客观人文地理联系基础上形成的统一整体,并且通常流入同一终点的地表淡水资源和地下淡水资源(主要是指淡水资源)。由于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不同特点,立法上也应有很大差异,而国际运河的主要作用是通航,若从非通航使用的角度考虑它应该属于国际河流,所以本文主要针对国际淡水资源中的地表水资源,即国际河流、国际湖泊非航行利用的理论与实践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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