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环境公益诉讼的模式比较及立法构想
| | 环境保护法论文 【摘 要】:在传统法律不足以阻止环境侵害之后,本文从保护环境的环境保护法论文现实意义和将来利益出发,摒弃“无利益即无诉权”的环境保护法论文影响,扩大公民和社团作为法益主体的被告资格,突破保护私人利益的狭隘性,构筑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 【关鍵词】:环境公益诉讼 模式 立法 目前,我国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纠纷逐渐增多,现行的诉讼体制已不能满足环境诉讼的需要。随着人民环境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公民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环境公益诉讼也引起人们的关注。环境的生态性和不可补救性,是环境作为公共利益的独特属性。保护环境公益,使环境免遭侵害或侵害之虞的必要,是对传统的诉讼制度的超越,是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所在和环境保护的立法追求。 一、 环境公益诉讼的内涵和特征 公益诉讼源于罗马法,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公益诉讼是与私益诉讼相对而言的。公益诉讼不等于公诉,它既可以由国家授权的检察机关和政府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又可以由利害关系人以国家授权机关的名义或以个人的名义提起诉讼 。在环境法领域,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权力机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违法行为或不行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允许公民或团体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与传统的普通环境侵权救济诉讼方式和手段相比,有如下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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