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海洋自然保护区立法基本原则研究
| | 生态环境论文 摘要:海洋自然保护区对于生态资源、生物多样性以及自然遗迹保存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是保护和增进生态利益重要手段。生态利益具有不可分性、普惠性、易受损性等特点。海洋自然保护区立法必须立足自然保护区所具有之生态利益,以协调或衡平生态利益之间以及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之间冲突为核心,立法指导思想为:在考虑自然生态规律和现实社会与区域综合现状前提下,强调各组利益冲突中正当利益分配公平,兼顾利益最大化满足。自然保护区立法以公平为终极价值取向,通过利益权衡分配等途径达到维护、促进生态利益之立法目的生态环境论文,以体现生态规律、利益分配公平、因地制宜、保护合理性与完整性为立法基本原则。 关键词: 海洋自然保护区 生态利益 基本原则 1海洋自然保护区立法现实基础 1.1海洋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论文基本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规定:“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自然保护区”(Nature reserve)与一般的“保护区”(Protected area)在概念上不是完全一致。上述自然保护区分类标准与世界自然保护同盟(IUCN)“保护区分类标准”不同,主要是强调主要保护对象自然性特征。世界自然保护同盟(IUCN)标准中保护区范畴既包含了自然保护区,如科学保护区、国家公园、自然纪念地等,也包括一般的保护区,如管理的资源区、持续利用区、世界遗产迹地等,它们中许多受人类开发活动控制和影响,已丧失自然性特征;有些属于人文迹地,不具有自然性特征。因此,这些保护区不应当归入自然保护区范畴。许多自然性条件不符合保护区要求,包括一些已建保护区都不应列入本标准自然保护区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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