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公众环境权的程序法保障
| | 野生动物论文 【摘要】现实中屡屡发生行政机关的野生动物论文行政行为侵犯公共环境利益的野生动物论文情况,但是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中确没有恰当的救济机制,公众环境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应该在公众环境权理论的指导下,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从受案范围、原告资格、司法审查范围、特别程序等方面构建我国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以填补公众环境权程序法保护上的空白。 【关键词】环境行政 公益诉讼 公众环境权 制度构建 (英文关键词、摘要在后面) 一、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引入 南京市规划局批准了紫金山顶兴建观景台项目的规划许可,但是观景台的钢筋水泥建筑很可能破坏紫金山的自然景观,同时也极大地影响凭票入园的游客的游兴;某省一个乡政府下令毁掉花费了几代人心血和汗水才建成的、用于防风固沙的“三北防护林”,建设葡萄园,发展“高效农业”;山东省黄河河务管理部门决定淤平于50年代开凿的集防汛、灌溉、渔业、环保功能于一体的“小清河”,以增加耕地的数量。以上实例屡见不鲜,其共同点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公共利益(以下简称环境公益),因行政机关的不当行政行为受到了侵害或侵害之威胁。在环境公益日益受到广泛关注、环境权从理论走向实践的今天,如何保护和救济这些受损的公益,维护不特定人的环境权(即下文所指的公众环境权)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实际生活中,已有公民开始意识到运用行政诉讼手段维护环境公益的必要性。在南京紫金山顶观景台案中,东南大学两名法律教师一纸诉状将批准观景台规划的南京市规划局推上被告席,要求其撤销许可行为(该案目前具体情形不得而知,但却是实际生活中的一个典型的为环境公益受损而起诉行政机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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