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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GATT/WTO争端解决实践看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单边措施的域外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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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海水的流动性,海洋生物资源的活动范围往往并不局限于某个国家的领海,就会引发一国为保护海洋生物资源而采取的限制措施的域外效力问题。从GATT/WTO争端解决实践来看,迄今一国保护海洋生物资源的措施被承认具有域外效力的情形只是局限于属人管辖权的情形。为避免一国单边措施对相关国家的经济主权造成强硬的干涉,争端解决机构支持通过多边方式保护海洋生物资源。 关键词:海洋生物资源 单边措施 域外效力 多边方式 作为地球这个蔚蓝色星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海洋蕴藏着各种各样的资源,其中包括丰富的生物资源。全球的海洋是一个互相贯通的整体,各国领海的水体可以互相流动,各种生物资源也在流动的海水中自由的游弋。根据GATT1994第20条b款和g款的规定,一国有权为了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者为了保护可耗竭的自然资源,而采取一些限制贸易的措施,只要这种措施的实施不会构成对情形相同的各国之间的不合理的或武断的歧视,并且不会构成伪装起来的贸易限制。 由于这种环保例外条款的存在,在GATT/WTO历史上发生了数起因保护海洋生物资源而引发的争端。在一些争端的处理过程之中,一个很尖锐的问题摆在了争端解决机构的面前,即一个国家是否有权为保护在其管辖领域之外的“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或者自然资源”而在其国内采取某些例外措施,比如对相关国外产品施加进口限制?美墨金枪鱼案、美欧金枪鱼案以及虾和海龟案这三个案件都涉及到这一问题。这三个案件的被诉方无一例外都是美国,美国声称其争议措施是为了保护海豚或者海龟免受误杀。而很明显,受保护的海豚或海龟的活动领域并不都是位于美国的管辖范围之内。值得注意的是,这三个案件对这一问题的裁决结果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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