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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纠纷行政性ADR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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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越来越多的环境纠纷诉至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已难以承受案件之重,法官环境专业知识的局限也使在诉讼之外寻求环境纠纷的解决方式成为必要。行政性ADR处理环境纠纷具有优于诉讼的特性,已成为当今各国解决环境纠纷的发展趋势。本文分析探讨了我国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现状及其局限性以及加强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必要性,并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从行政性ADR方式的多样化、效力的确认、机构的设置以及加强相关立法等方面入手,对我国环境纠纷的行政性ADR机制的构建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环境纠纷,行政性ADR,纠纷解决,构建 (英文标题、摘要、关键词在后面) ADR,即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根据其字面意义,可译为“替代性(代替性或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亦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诉讼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这一概念发端于上世纪40年代的美国,是最近几十年来逐步发展起来的对各种通过诉讼外途径解决纠纷的方式的总称。 随着我国司法进程的加快和民众维权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环境纠纷被诉至法院,法院囿于法官数量的有限和专业知识的局限已难以应对环境纠纷这类“新型纠纷”,诉讼程序的严格和复杂往往使纠纷的解决成为“迟来的正义”。另外,由于其对程序正义的追求,“黑白分明”的判决也不利于当事人之间实体上的利益衡平。诉讼自身的弊端和不可克服的压力导致在诉讼之外寻求环境纠纷的解决方式成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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