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环境民事诉讼的时效问题研究
| | 环保 论文 摘要:时效是环境民事诉讼的环保 论文关键问题之一,一般民事诉讼时效的环保 论文期间规定在环境民事诉讼中应当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建立在科学统计的依据上,并且参考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诉讼时效期间起点的计算也应该借鉴国外的司法实践。 关键词:环境 民事诉讼 时效 一、时效的概念 所谓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间的法律事实,其效果在于直接使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设立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以维护法律安定性和社会秩序等公共利益。 时效一般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两种类型,而消灭时效即我们所说的诉讼时效,其意指请求权持续不行使,经过法定期间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之下,权利人将获得胜诉的权利,时效制度本属实体法的范畴,但是诉讼时效却与诉讼程序法密不可分,所以虽然时效的具体规定在实体法--民法中,但本文也将它列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二、诉讼时效的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专章规定诉讼时效,把诉讼时效分为三种:一是一般诉讼时效;二是长期诉讼时效;三是特殊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了长期诉讼时效为二十年。由于法律事件和社会关系的复杂性,法律随即又规定,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自主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而实际上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复合性,环境污染的累积性和缓发性,环境损害后果的富集性,滞后性等特点,对环境民事诉讼至关重要的诉讼时效的主要矛盾应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诉讼时效的期间长短;二是诉讼时效期间起点的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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