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浅论环境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
| | 环保论文集 摘要:传统民事诉讼的环保论文集主体资格强调主体与侵权行为的环保论文集直接利害关系,由于环境侵权行为的非直接性,使环境损害的受害主体难以提起旨在取得司法救济的环境民事诉讼,应放宽对环境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限制,以满足日益增多的环境民事纠纷处理的需要。 关键词:环境民事诉讼 主体资格 扩大 诉讼的主体资格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概念,直接决定了当事人是否具备提起诉讼的法定条件,由于环境损害的特殊性,使传统的诉讼主体资格理论在环境民事诉讼中处于两难境地。 一、传统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理论及遇到的挑战 起诉是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起诉是原告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是民事诉讼程序开始的前提。而作为提起诉讼的关键是原告是否具有起诉所要求的主体资格,即所谓当事人适格问题。 按照传统民事诉讼理论,有权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1]“直接利害关系”意味着原告必须是被侵害的实体性权利的享有者,且这种权利必须是被原告专属性或排他性的享有,只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才能以原告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利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者对当事人适格的界定,大致可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要求当事人是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旨在保护民事权益,并能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消灭的人。这种概念与前一种概念最根本的区别是,承认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不是利害关系人,而只是纯粹的诉讼当事人。比较这两种观点,可以发现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的当事人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二是旨在保护民事权益,即为保护自己的或其享有管理权和处分权的民事权益而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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