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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权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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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比较了日、美、中三国有关环境权司法保障的理论与实践,指出各国对环境权的保障属于间接保障模式。文章认为,在环境时代的背景下,应当实现从间接保障向直接保障模式的转换,努力克服环境权的“纲领性规定说”或“抽象性规定说”,通过修宪或者宪法解释途径确认环境权作为具体性的宪法基本权利,从而有效地拘束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 关键词:环境权 反射性利益 法律上利益 权利保障 在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权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司法救济是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但是在环境权的保障体系中,司法权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的发挥,传统的理论和观念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或削弱了司法救济对环境权的保障功能。 一 在日本,传统的行政法理论认为,当事人是否有原告资格,取决于其受损害的是“法律上的利益”还是“反射性利益”。当法律为私人特别规定保护其一定利益时,该利益称为“法律保护的利益”或“法律上的利益”,该利益由于行政权的违法行使遭受损害时,当事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而所谓反射性利益,不过是指作为实现行政目的而发布的命令、限制、禁止等而产生的反射效果,由国民享受的事实上的利益,它不是法律为特定人,作为保护利益的权利。因此认为这种反射性利益不构成法律上的救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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