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权利救济公法化的经济分析——环境保护中利益补偿法律机制的研究
| | 生态环境 内容摘要:权利的生态环境配置不仅左右收益或成本的生态环境转移,而且决定收益或成本的高低。因此,通过权利配置实现环境资源的价值最大化应是环境保护追求的目标。然而环境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其权利的初始配置应是一种社会化的权利。这种社会化的权利极易诱发私人权利采取“搭便车”行为对其进行侵蚀,因此,要实现环境资源价值最大化,就必须对遭受侵蚀的社会环境权利进行救济。但在此救济过程中,由于侵权人和社会环境权利的代理人(国家)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如遵循传统私法救济方式,容易导致私法救济的“虚位”,因此,需要突破传统权利救济的私法化局限,实现权利救济的公法化。 关键词:资源 环境 权利冲突 权利救济 资源稀缺是人类社会共有现象,当人们试图占有各种稀缺资源或利用各种稀缺资源增进自身福利时,就会发生冲突。为解决冲突,人类需要相互制约和作用,这就产生了人的相互依赖性。权利是这种相互依赖性最常见的体现形式,因为权利是一种手段,社会依此控制和协调人类的相互依赖性,解决人们的利益分配问题。比如某种东西的稀缺实际上是指要获得该东西必须放弃其他某些东西以及总有一些人无法得到它,因此拥有权利就拥有了对某种稀缺资源使用的决策潜力,就拥有了从他人处获得收益或将成本转嫁给他人的潜力 。这种收益或成本既可表现为由B作出的,A可以接受的出价;也可表现为A为自己的某种行为而必须得到B同意,而表现为A向B的出价。一个人权利的行使实际上意味着其他人的利益将有限度地受其行为后果的影响,如A的权利是B认可A在其权利范围内索取利益的一种义务。一个人权利行使的另一个理由是制造外部效应,使自己而不是冲突方的利益得到满足,因为权利决定哪些A对B的影响是成本范畴,哪些成本可以外部化为A的内部收益。因此,收益或成本的本质是权利的行使,权利的配置将左右收益或成本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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