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环境污染纠纷处理过程中的证据及举证责任的分配
|
| |
[摘要]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业化生产规模扩大,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压力也呈上升趋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排污者之间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也日趋增多。由于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在时间上的不可逆转性,在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过程中要重新再现纠纷的发生、发展、过程,查明事实,就必须借助于能够证明当时客观情况的证据。所以调查收集证据,审查审查判断证据是环境执法人员的基本技能。本文试图对环境污染纠纷处理过程中的证据及举证责任分配等有关方面的问题阐述浅见,从证据的基本要求、受害人与被指控致害人的举证责任分配,证据审查与判断等,提出了粗浅的见解,以为执法同仁提供参考。 关键词:环境污染 纠纷处理 证据 举证责任 分配 环境污染纠纷发生后,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解决,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述有关机关保护自己的利益。这就发生一个问题,即排污单位是否侵犯了其公民的合法环境民事权益,或受害人和排污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环境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怎样确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等。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查明争议的事实,只有查明事实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使问题得到正确的处理而平息纠纷。但是导致当事人双方发生环境污染纠纷的事实,总是存在于请求有关机关解决之前,而不是在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纠纷的请求之后。执法人员既不能事先了解,也不能靠主观臆断。下面,简要分析一下污染纠纷处理过程中的证据及举证责任分配。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