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对我国水资源流域管理的思考
| | 环境保护 评职论文 摘要:2002年水法确立了水资源流域管理制度,设立了流域管理机构,本文认为水法中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的环境保护 评职论文规定在实践中难以真正落实流域管理制度,将导致流域管理机构的环境保护 评职论文管理效果不显著,影响水法对正义价值的追求。建议设立四种等级的流域管理机构,健全具有权威性和独立性的流域管理机构体系,强化流域水资源的宏观管理,弱化微观管理,增强服务功能。 关键词:水资源 流域管理机构 水法 我国水法将水资源界定为我国领域内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受全球性水循环规律制约,大气降水是地表水(河流、湖泊等)和地下水的主要来源,大气降水以分水岭为界按各个流域从地势高的地方逐步向地势低的地方汇集成地表径流和地下径流,并最终以流域的主干河流出口将流域内接纳并汇集的水量注入海洋、湖泊等,以维持蒸发、降水、径流之间的水量动态循环平衡。周而复始的径流过程给我们提供了动态变化的水资源,对其开发、利用、保护必然要求关注汇集水资源的流域,本文围绕水资源流域管理展开讨论。 1.我国水法对水资源流域管理的确立 我国以不到全球水资源总量的2%的水资源源量来维持世界1/4人口的可供水,相对人口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求,水资源明显不足,由水资源短缺引发的供需矛盾的势态十分严峻,成为妨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水资源供需矛盾应运而生。在1988年颁布实施水法时,基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城市人口的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水资源的管理已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这一认识,水法强调了对水资源的行政管理,确立了“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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