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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优先力四题----以现行水法为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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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水权优先力指的是各类型水权之间以及水权与水合同债权之间效力上的先后顺序。对水权进行合理分类是讨论水权之间优先力的前提。我国现行水法规定生活用水权绝对优先,但其它水权并没有严格的先后顺序。因此,一个公正合理的处理水权优先力问题的利益衡平机制,对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和保护水资源显得特别重要。 [关键词] 水权 优先力 水法 一 水权优先力及其制度价值 水权是一种准物权,通说认为系指权利人依法对地表水与地下水使用、受益的权利。故对水权的优先力[1]的理解可以适用物权优先力的一般理论。在物权法上,对物权优先力的理解认识不一。有的认为此种优先力应包括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和对于一般俩权的优先效力;有的认为它只限于物权与俩权之间存在;还有的认为它只限于物权相互之间存在[2]。依笔者之见,物权的内部优先力(物权之间)和物权的外部优先力(物权与债权之间)都是客观存在的,关键在于理解问题。如果将优先力仅仅理解为排他力,则这种力针对物权之间,意指一物之上不能同时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效力相等互不相容的物权。如果优先力不限于排他力,则物权的内部和外部都存在优先力问题。本文对水权优先力的讨论就是基于后一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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