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渔业配额权的法律分析
| | 幼儿园环保论文 摘 要:本文从权利的 幼儿园环保论文角度,对我国即将实施的 幼儿园环保论文捕捞限额制度进行分析,发现其中存在两种权利形式,并将其中对配额支配利用的权利抽象出来,定义为渔业配额权。然后从财产权和物权的角度,对配额权的性质进行分析,认为配额权是法律赋予配额权人一定的利益范围的财产权,及对国家渔业资源配额使用收益的一种用益物权。在此基础上,文章对配额权的内容及其与捕捞权的区别进行探讨分析。最后,本文就配额权性质的确定对我国捕捞限额制度的实施及渔业资源管理效果的作用进行讨论。 关键词:配额权,物权法,渔业管理(英文标题、摘要、关键词在后面)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签署、生效及专属经济区制度被各沿海国普遍采用,使世界上90%的海洋渔业资源划归各沿海国管辖 。由于各沿海国享有对其专属经济区内海洋渔业资源的养护和管理的权利,因此各沿海国的管理措施也相应从以前的投入控制转向产出控制,如实行总可捕量(Total Allowable Catch, TAC)、个体配额(Individual Quota, IQ)、个体可转让配额(Individual Transferable Quota, ITQ)等。我国周边国家中日本和韩国也分别从1997年、1999年开始实行TAC管理制度 。我国为了更好地履行《公约》及其他有关国际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促进我国管辖内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在200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22条中规定我国捕捞业将实行捕捞限额制度。但捕捞限额制度中有关权利类型及其性质如何,研究很少,本文主要就此进行分析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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