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试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水资源之间的权属关系——从我国《水法》的有关规定谈起
| | 化学与环境保护论文 摘要:我国现行水法确定了国家对水资源的化学与环境保护论文所有权,并实行了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水塘、水库中的化学与环境保护论文水却做了例外规定。对于这样的例外规定,笔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这部分水享有占有权,主张建立水资源上的国家所有权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有权并存的中国水权制度,进而为中国物权制度的研究和设立提供实践积累。 关键词:水资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占有权 二元物权 一、从现行水法规定得出的结论 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现行水法)明确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现行水法将水资源的所有权主体仅仅限于国家,是鉴于我国水资源日益紧缺与跨省污染形势日趋严峻的现实状况做出的决定。确定国家的水资源所有权,有利于强化国家对水资源的宏观管理,加强省际之间的水量分配、跨流域调水、跨省水污染防治和合理配置水资源。水资源的国家所有从整体上便于政府代表公众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控制,彰显了水资源的公益性特征。因为在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只有国家才能从整个国民利益出发来决定自己的行为。 依据我国现行水法的规定,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两种。无论哪种形式的水资源都是和土地密切联系着的,所以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与土地的所有体制以及管理形式息息相关。依据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土地所有制形式分为两种:土地国家所有与土地集体所有。而水资源的所有权形式却是单一的,即水资源国家所有。这种制度设计是出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调配和统一管理,以确保社会或公众使用水资源方面共同利益的考虑。然而水资源有着自身的特性,如:自然状态的水一般以土地为载体而存在,与土地不可分离;水一般以液态形式存在,具有流动性,难以特定化;水在形式上是作为集合物存在的[1]。因此,当国家所有的地表水资源处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之中时,如属于集体所有的水塘和水库中的水,以及属于国家所有的地下水资源处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之下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国有水资源之间的权属关系就成为水法制度设计必须考虑的因素。因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处于其所有的土地之中的水资源间的权属关系的定位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水资源能否被充分有效地可持续利用,进而关系到处于国民经济基础地位的农业能否获得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与此同时,水资源权属制度设计的状况也关系到我国物权制度能否完善创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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