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水行政执法程序的缺失与模式设计构想
| | 环境论文 摘要:新的环境论文《中华人们共和国水法》吸取了原水法实施14年来的环境论文实践经验,并借鉴国外水资源管理新经验、新理念,具有很多新特点,赋予流域管理机构强有力的水行政执法和处罚的权利。但是由于新水法并没有规定水行政执法的程序,这样就必然造成水行政执法中的程序缺失和执行的困难。水行政执法程序作为环境执法程序的子项之一,具有行政执法程序的共通特点,但是由于新水法有一些自身的特点,其行政执法程序也必然受这些特点的影响,根据水行政执法程序特点和构成要素来设计了水行政执法程序模式。 关键词: 水行政执法程序 程序的缺失 要素分析 模式设计 (英文标题、摘要、关键词在后面) 一 问题的提出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水法,这次修订的新水法认真吸取了原水法实施14年来的实践经验,并借鉴国外水资源管理新经验、新理念。新水法不仅从实体内容上规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权力,而且规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程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行政,按法定程序进行各项水事管理工作。如:决策、规划是各级水行政部门工作最重要的内容,涉及水利事业的方方面面,如果决策失误,规划失败,必然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新水法赋予了决策、规划运作程序的法制内涵。但是,新水法并没有涉及水行政执法的程序,程序在行政执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程序主要体现为按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步骤和期间来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程序似是一个角色分配器,权利的行使、利益的期待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角色的把握。程序合法是执法行为合法的必要条件,行政机关的每一个行政行为都无法离开程序而独立存在。合理的行政程序,不仅是规范行政的准则,而且是民主法制国家的具体体现。马克思曾经指出:“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由于新水法并没有规定行政执法的程序,这样必然造成水行政执法中的程序缺失和执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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