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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日照妨害救济法理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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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科学导论论文】 内容提要:日照妨害问题正逐渐成为影响人们生活的环境公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根据相邻关系法理,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具有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义务。这一规定,为维护当事人日照、通风和采光等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从日本立法、学说及判例等方面入手,深入探讨了日本日照妨害的救济制度,明确了日本有关日照妨害理论的产生、理论构成以及判例对日照妨害理论的完善与发展等,为我国今后进一步完善有关立法,并妥善处理日照妨害问题,提供借鉴。 主题词:日照妨害 权利滥用 损害赔偿 停止侵害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土地政策以及住房政策等深入发展,我国城市建设呈现出日新月异、高楼林立的新景象。但与此同时,也伴随着出现了诸如通风、采光和日照等新问题。为有效处理相邻不动产之间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于2002年12月1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以下称《民法(草案)》)对该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民法(草案)》第一编第九章第80条规定:“建造建筑物,应当与相邻建筑物保持相当距离并且适当限制其高度,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这一规定明确地将通风、采光和日照等问题作为相邻关系来处理,明确了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应承担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义务。这样规定,有利于相邻不动产各方在行使其不动产物权时,充分兼顾他方不动产利益,起到维护相邻各方圆满共同生活的作用。 现实生活中,相邻一方建造建筑物时,妨害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如果请求妨害方排除妨害或赔偿损失,则会产生如何认识该排除妨害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论构成问题。为明晰日照妨害法理,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日本有关日照妨害救济制度,明确日本日照妨害救济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为我国今后进一步完善有关立法,并妥善处理日照妨害等问题,提供借鉴。 二、日本日照妨害私法救济法理的展开 (一)关于日照权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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