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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光污染的民事立法缺位及其规制体系之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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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科学论文】 摘要:噪光污染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的环境污染类型。在城市噪光污染侵害案件日益增多的同时,我国噪光污染侵害的法律救济手段却呈空白,尤其是民事立法的缺位。本文试从民法角度探讨噪光污染的法律适用问题。 关键词:噪光污染;环境污染 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国外开始大量使用一些新型建筑材料,以这些材料制成的镜面建筑很快在西方风行起来,并于80年代传人我国。在我国深圳、广东、上海、北京等大中城市,大面积采用玻璃幕装饰建筑外墙面随处可见。随之出现的城市噪光污染却成为都市一大新公害,甚而被专家称为“可能成为21世纪直接影响人类身体健康的又一环境杀手”。而与噪光污染侵害日益增长相适应的是来自国内外噪光污染防治的立法冷漠及司法无奈。1998年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老实巷19户居民以宁波市电业大厦玻璃幕墙产生噪光污染影响正常工作生活为由,将宁波市电业局和开发商诉至法庭,最终却以我国目前尚无为现行法律所认可的鉴定污染的手段和标准以及有关防治噪光污染的专门性法律法规而二审败诉。此类案件不胜枚举,其所反映出来的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尤其是民事法律中存在着对噪光污染的立法缺位,尚无法充分地维护受侵害人的利益。因此,亟需制定相关的标准和修改相关的法律,将噪光污染的防治纳入环境保护法的范畴,从而更好的防治噪光污染,维护受害人的权益。这也是我们所面临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 噪光污染的法律定义及其危害 当今国际上流行的“绿视率”的理论认为:绿色在人的视野中达到25%时,人感觉最为舒适。据统计,世界上长寿地区的“绿视率”均在15%以上,不难看出,绿视率与人的寿命是何等密切相关。然而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建设突飞猛进,城市夜景照明建设热火朝天。正处于发展阶段的各城市,在建设过程中却普遍存在“越来越亮”、“你比我亮,我比你更亮”的误区,其结果是人们几乎把自己置身于一个“强光弱色”的“人造视环境”中。而这种环境就成为了被称为“噪光”的新污染之源。在我们常规的思维当中,每谈到环境污染自然会想到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物污染这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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