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论工商营业执照管理和环境执法监督
| | 环保理论 论文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于2003年1月6日公布,并已于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涉及环境保护的环保理论 论文无照经营行为的环保理论 论文查处取缔作了具体规定,同时对行使环保审批职权的环保部门与工商部门的协调配合作了相应规定。因此,环保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并善于运用该办法,并通过工商部门对工商营业执照的管理以及环保部门的配合,进一步加强环保执法监督。 一、明确一个关系:环保审批是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 关于建设项目特别是新建企业的环保审批与工商营业执照的法律关系,我国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工商管理法规的规定是明确的,即环保审批是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之一。具体表现为:新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之前,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或者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证等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3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环保部门批准。其他各单项环保法律也都有必须报经审批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9条进一步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有关环境法规和规章还就某些特殊经营活动的注册登记和执照管理做了专门规定,并明确要求事先取得环保批准文件。如关于饮食娱乐服务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3条规定,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可见,环保部门对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的审核文件,无疑成为工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否则就是违法。国家工商局和国家环保局1995年2月2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第4条也规定,工商部门在审核企业登记申请时,可以要求企业就污染及防治情况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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