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日本化学污染物的刑事限制
| | 环境保护 小论文下载 二十世纪以来,国际社会广泛采用法律手段防范和控制已经威胁到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环境保护 小论文下载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问题。环境管理一个显著的环境保护 小论文下载趋势是加强刑事处罚力度,借助刑法特有的威慑、阻吓功能,打击环境犯罪问题。发达国家环境保护水平较高,其刑事立法相对成熟较早。不过英美国家环境刑事立法主要采用行政刑法的模式来规定和处罚环境犯罪。而大陆法系国家由于立法传统原因,环境刑事立法更为发达,它们的立法形式主要采用基本刑法和专门的环境单行刑法,并与其他环境行政法中的刑事规范相结合,仅将严重的危害环境行为规定为犯罪,这些国家主要以德国、日本为代表。 日本环境刑事立法是世界上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这主要归功于其工业发展带来的严重环境污染问题。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伴随经济高速发展,日本出现了以环境污染为特征的严重环境问题, 新泻汞中毒事件、熊本水俣病、富山痛痛病、米糠油事件及四日市空气污染事件是其中的代表。这些严重的公害事件促使日本加快了环境立法的步伐,制订了《公害对策基本法》(1967年),《空气污染防止法》及《噪音管制法》(1968年),《救济因公害造成的健康损害的特别实施法》(1969年),《水污染防治法》(1972年)等一系列环境行政法规。1970年日本颁布了当时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环境刑事单行法——《关于危害人体健康的公害犯罪制裁法》(简称《公害罪法》)。该法以特别刑法的方式规定了惩治环境犯罪的内容。虽然该法仅有7个条文,但却形成了环境刑事制裁的基础模式,表明了刑法在环境保护中已经开始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本文拟对日本在有害化学物刑事限制方面的立法实践进行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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