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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环境刑事立法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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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针对日益严峻的环境犯罪问题,如何运用刑事手段保护环境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急需解决的课题,而我国环境刑事立法中缺陷仍较为明显,为此笔者仅试探着从环境刑事立法模式、环境犯罪中的危险犯与环境犯罪刑罚体系三方面对我国环境刑事立法进行分析与思考,希望对我国环境刑事立法有所借鉴,以便更有利于预防与惩治环境犯罪。 关键词:环境刑事立法模式 危险犯 刑罚体系 一、我国环境刑事立法模式 环境刑事立法模式是指环境犯罪在立法上的表现形式,其主要受制于一国的法律体系、立法规则与习惯、政治、经济与文化等多种因素。 (一) 环境刑事立法模式的种类 1、刑法典的模式。即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各种环境犯罪及其相应的刑罚。典型代表是德国1980年《刑法典》中设立了“污染环境的犯罪”专章。采用此模式的还包括奥地利、西班牙、瑞典等国家。 2、特别刑法模式。即以特别立法的形式对环境犯罪及其刑罚作出规定,集实体与程序于一身。此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日本1970年颁布的环境刑事特别刑法《公害罪法》(《关于危害人体健康之公害犯罪制裁法》)该法以建立因果关系推定与法人责任主体著称于世。 3、附属刑法模式,即环境犯罪的罪名及其刑罚相关规定在各种环境法中。对环境犯罪主要依靠附属刑法来处罚,在定罪量刑的具体规定上,有的国家规定依照或比照刑法典相关条文进行处罚,而大多数国家则在附属刑法规范中直接规定犯罪要件和具体的法定刑,因而司法上可以直接适用。英美法系国家大多采用这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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