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论我国生态安全的刑法保护
| | 关于环境保护的论文 摘要:生态安全是国家生存和发展最基本的关于环境保护的论文物质条件,破坏生态安全的关于环境保护的论文行为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应受到刑法的规治。各国虽没有设置专门的危害生态安全的犯罪,但都有关于保护生态安全的刑事规范,我国亦如是。我国生态安全问题严峻,刑法对之的保护还存在诸多不足,需要从立法上予以完善。 关键词:生态安全 刑法 生态犯罪 人类的文明依托于所栖息的生态系统,生态系统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了必不可少的生命维护系统和最基本的物质资源。然而人类的文明史就是一部生态系统的演变史,或者说是生态系统的恶化史,人口的激增和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使得人类以空前的速度和规模改变了生态系统的本来面貌。人、生物与环境之间的生态和谐受到危害,大多数生态系统遭到了人类活动的严重破坏,各种污染、荒漠化、气候变暖、物种灭绝、臭氧空洞等生态问题向人类敲响了警钟,生态安全问题摆到了人们面前,成为和军事安全、经济安全并列的国家安全的内容之一。20世纪90年代以后生态安全观念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传播,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课题。 生态安全的提出是人们对生态问题深入认识的结果。生态学研究表明了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相关性,单一和局部的破坏行为最终都会演变成对整个生态系统的危害,而生态系统的恢复能力是有限度的,一旦接近或超过这个限度,系统就会发生不可逆转的变化甚至崩溃。生态系统和人类的生存息息相关,保护它使之免受人类不当行为的侵害,对生态危机已十分严峻的我国就有了特殊的紧迫性和意义。生态系统关乎人们的财产、健康和生命安全,理应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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