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生物安全法的法理基础——从“损害预防原则”到“风险防范原则”
| | 环境保护 毕业论文下载 [内容摘要] 生物安全法是近几年迅速发展的环境保护 毕业论文下载一个环境法分支,也是我国环境法学研究领域的环境保护 毕业论文下载一个新课题。本文对生物安全法的法理基础进行了初步的探讨。作者认为, 生物安全法,本质上是在没有科学明确证据的前提下, 为行为主体设定特定条件下的行为模式。它是人类处理环境问题遵循“风险防范原则”的产物。 [关键词] 生物安全法, 损害预防原则, 风险防范原则 环境法学视野中的生物安全, 是指生物正常的生存和发展不受转基因活生物体(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MGOs)的商品化及人类现代生物技术活动侵害和损害的状态。生物安全法是指国家为防范现代生物技术的生态风险而制定或认可的(环境)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世界各国对生物技术的应用,以及转基因生物体的商品化活动进行法律规制,已成通例。本文为作者对生物安全法的法理基础进行初步思考的心得。 环境问题, 一直伴随着人类的社会活动,其中主要是经济活动而存在和发展。生物安全问题,从本质上讲,是人类社会高度发展所引发的新的环境忧患。从历史的角度看,西方发达国家对环境问题的处理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即早期的限制时期、治理时期、综合防治时期以及制定发展与环境的总体战略时期 。从环境政策的角度讲,西方发达国家的污染治理思想,经历了“先污染、后治理”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两个阶段。“损害预防原则”即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污染治理思想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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