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人与自然关系说的逻辑分析
| | 环境保护 免费小论文 内容摘要:人类的环境保护 免费小论文发展史就是一部人与自然的环境保护 免费小论文关系史。自从有了人,便有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工业革命之前,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总体上是较和谐的,因而,此时便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环境法,只能是一些与环境有关的法律。工业革命的发生,人的潜能仿佛在一夜之间爆发,生产力获得空前发展,同时也造就了严重的环境问题。环境危机的爆发,促使法律发生了深刻的转型,从单纯的人文关怀转向已被遗忘的自然关怀。环境法也应运而生,它不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而是环境危机的必然结果。 环境法的诞生给法律带来了新的气象,同时也给法学带来了新的繁荣,有关环境法的研究随即展开。环境法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特殊性使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产生了纷争:一说认为环境法仍是传统法之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二说认为既能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又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然而,环境法学界对此却鲜有反驳。本文从人与自然关系说的两部代表性著作考察,指出其理论自身的矛盾性和逻辑的混乱性。人与自然关系说起始仅将经环境法调整的人与人的关系作为环境法律关系,而对经环境法调整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未置可否。其后,为了完善其理论,将人与自然的关系纳入环境社会关系,从而经环境法调整变为环境法律关系,弥补了理论上的漏洞。恰恰在此造成了自身的矛盾:人与自然关系说同意马克思关于社会关系、人与自然关系、物与物的关系的划分,却将人与自然关系纳入了社会关系。同时又造成了逻辑上的混乱: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势必导出自然体的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同样运用逻辑蕴涵易位的方法,通过否定自然体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来论证环境法的调整对象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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