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之历史功绩与历史局限性浅析
| | 环保毕业论文下载 内容摘要:本文回顾我国的环保毕业论文下载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环保毕业论文下载历史发展并对其历史功绩和历史局限性进行了分析。作者指出了环境保护基本法作为中国环境法律体系的龙头法对于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也为中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作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它也有着不可避免的历史局限性。 关键词:环境基本法、历史功绩、历史局限性 我国在20世纪初开始出现环境问题,经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的工业化阶段,环境问题开始严重起来,我国的环境立法也从这时开始。 1979年我国在原则通过的基础上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我国在试行法颁布十年之后,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并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事业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一座丰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历史功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确地界定了“环境”的定义、范围,明确了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环境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重要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指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改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环境保护法》这一定义首先来源于英语environment这一词的内涵即“包围、围绕”。其次,作为法学概念的“环境”来源于环境科学和生态学中的概念。如《牛津英语词典》中将环境定义为:“(一)欲包围的行为被包围的状态,(本义)(二)包围的事物,包围任何事物的物体或地区(生态学上)(三)任何人或生物生存或发育的状况,在改变或决定生物特性的发展上具有影响的主要原因的总体(环境科学上或法律上的)”。 《中国大百科全书(环境科学卷)》将环境定义为:“围绕人类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从上述定义我们可以了解生态学上的、环境科学上的和法律上的“环境”概念之间的关系。首先它们都包含着自然因素,只是在范围上有所不同而已,生态学的上的概念大于环境科学的上的概念,环境科学上的概念又大于法律上的概念。其次,围绕的中心事物不同,生态学的中心事物是自然界或生物界,而环境科学的中心事物和法律的中心事物则围绕人类,以人类为中心。再者,环境科学上的“环境”一般指围绕人类的空间,其中可影响人类生活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而法律上的“环境”则是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有密切联系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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