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 | 有关环境保护的论文 摘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风散风险,使企业的有关环境保护的论文损害赔偿责任由社会来分担,避免企业因巨额赔偿而破产,同时又能给受害者迅速、有效的有关环境保护的论文救济。本文主要分析了该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原因,其功能、特点,及西方国家环境责任保险的主要模式。针对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现状,提出了制定强制责任保险,扩大责任保险范围,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加强环境法制建设等完善对策。 关键词: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环境污染 (英文标题、摘要、关键词在后面) 随着环境污染重大事故的出现,公众环境权利意识的增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势而生,并成为各国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在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及香港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发展。在我国,环境责任保险除了在公众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略有涉及之外,整体上处于起步阶段。(大连、沈阳等一些城市已开展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 责任保险又称为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在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该第三人支付赔偿金的财产保险类型[1]。性质上乃是基于民事责任的一种分散和防范侵权损害的法律技术。责任保险制度在19世纪末开始建立,目前在英、美、法、德、日本、瑞典等国家,责任保险已经在核能事故、工业事故、交通事故、航空器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责任、环境事故等危险活动领域和意外灾害领域得到广泛应用。责任保险应用于环境事故领域,就产生了一种新的保险制度,即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该制度又被称为绿色保险。一般认为,环境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且保险对象通常仅限于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突发性事件所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等经济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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