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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制度悖论——兼论我国排放控制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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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批评“命令控制式”制度缺乏经济刺激、过渡僵硬,抑制技术进步和缺乏效率没有理论依据。与“命令控制式制度”相比,排法权交易制度在这三个方面并不具有任何优势,“命令控制式”制度是排污权制度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必须解决如下难题:适用范围、市场区域、市场主体和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我国目前的环境状况和管理水平不利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改革应注重“命令控制式”制度的优化组合及排污收费制度的完善,并使之很好结合起来。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制度 命令控制式制度 比较分析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特点是利用市场机制实现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该制度首创于美国,且已形成一定规模。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产生源于对“行政管制”的批评和“科斯定理”的提出。环境污染是一种典型的外部不经济性问题,市场反应失灵,为此,大多数国家传统上均以“命令控制式”行政管制为主要手段干预所有排放污染物的经济活动。然而,随着“命令控制式”手段的广泛实施,对其批评也日趋激烈,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 缺乏经济刺激力,(2) 过度僵硬,抑制技术创新,(3) 统一标准缺乏效率。 一些坚持市场理性的经济学家认为,市场之所以失灵,关键在于环境资源产权不明,通过明确产权,市场能有效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并且不存在“命令控制式”手段所具有的缺陷,其典型代表是“科斯定理”。科斯定理表达了这一思想;只要产权明确,市场交易成本为零,无论产权的初始配置状态如何,通过交易总可以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科斯定理是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基础,排污权交易是科斯定理在环境污染问题上的应用,其中心思想是:在满足环境要求的条件下,建立合法的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买入和卖出,从而通过市场调节来实现污染物的排放控制。首先,由政府有关部门确定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出该区域的环境容量,然后推算出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并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污量,即排污权。其次,政府选择一定的方式对排污权进行初始分配,如拍卖、定价出售、无偿分配等。最后,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允许这些权利进行买卖,排污者从自身利益出发,自主决定污染治理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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